为什么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刑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而并非罪刑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的基本内容。从这个角度看,“罪刑关系说”、“刑事法律关系说”所主张的刑法调整对象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人与国家追诉之间的关系”,这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应该看到的是,这些关系是刑法的内容,但并不是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如民法也要解决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刑法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但目的是要通过这些规定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
扩展资料: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但很多关系并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因为这些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