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解一道合同法问题

题目是这样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货交毕乙公司付款。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资信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已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 题目是这样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货交毕乙公司付款。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资信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已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并向乙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甲公司便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对甲通知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并认为甲公司是单方毁约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1)甲公司不按合同交货反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的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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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骏律师
2010-07-1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彭骏律师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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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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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当然的,这是属于当事人三大抗辩权之一的不安履行抗辩权。所谓的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相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证明了乙公司欠缺相应的履行能力,甲公司可以暂时不交货或者提供担保。等乙公司恢复了履行能力后,即可交货。
(2)不属于违约。乙公司由于不具有支付货款的能力,甲公司可以根据不安抗辩权来拒绝履行。等到乙公司具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后,甲公司可以选择继续履行。

具体见《合同法》68条: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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