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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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条件是作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在符合上述三种特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该发明的作品进行新型专利授权,具体情况下可以向专利权管理部门申请,由该部门进行审查后认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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