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原告:李爱珍被告:詹卫国、韩锁玲李爱珍与詹卫国系母子关系,2006年8月,李爱珍与詹卫国设立北京松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子公司),李爱珍持有80%股权,詹卫国持有... 原告:李爱珍
被告:詹卫国、韩锁玲
李爱珍与詹卫国系母子关系,2006年8月,李爱珍与詹卫国设立北京松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子公司),李爱珍持有80%股权,詹卫国持有20%股权。松子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詹卫国与韩锁玲于2006年4月结婚,于2006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2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北京松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女方分得股份10%”。2008年3月,李爱珍得知詹卫国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松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韩锁玲。李爱珍以上述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侵犯了李爱珍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詹卫国与韩锁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松子公司股份10%”的约定无效。
韩锁玲辩称: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是进行夫妻财产分割,不是有偿转让,不属于李爱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松子公司尚未形成股权变更的股东会议决,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韩锁玲于2008年2月起诉詹卫国,要求詹卫国将松子公司10%的股权变更至韩锁玲名下。
问题
1. 詹卫国与韩锁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北京松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女方分得股份10%”,此约定是否受《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限制性规范的约束?
2.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本案中,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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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诉师
推荐于2016-07-2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三镇诉师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采纳数:228 获赞数:2921
人力资源管理师,网名三镇诉师。市律协民商法专委会委员,省律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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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当然需要受到《公司法》约束的调整,婚姻类的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不得影响案外人的权利主张。
2、关于股东内部之间和股东向外转让债权,这方面公司法都有规定。自己可以查找。
开开心心okkk
2014-12-26 · TA获得超过129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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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你选修课选了商事案例研究
追问
对呀,求解答T.T
追答
-_-#  我也不会! 明天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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