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确立的办学宗旨、学校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具体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组织实施。学校的这一项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干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授课、统一考核、考试等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按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
制定本学校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组织招生工作及办理招生的具体手续。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和有关学生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办法,并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习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其学习教育类别,相应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管理规定。
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等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包括奖励与处分在内的管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自己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获得一定的收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的一系列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使用本单位和设施与经费等校产,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不得妨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来自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各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仅是上面所列的八项,除这八项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切权利,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教育法的这一规定,可以使以后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加以完善。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学校具有哪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