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检查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有错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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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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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是它的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但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提起抗诉,只能向它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拓展阅读: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是指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区别于其他机关的职能属性,以及由这种属性所决定的职责定位。

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将检察机关的性质以专条明确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明确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性质,此后宪法几次修正都维持了这一法律表述。

这一宪法定位奠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特色。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也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将职责予以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近四十年来,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本次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再次重申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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