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传统环境保护法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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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 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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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传统的环境保护法起源于污染防治法,以污染防治为重心,忽视自然资源的保护,因而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与建设。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法律属性方面,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属于事后救济。这种制度对预防环境污染功能有限。
第二,在调整范围方面,污染防治法直接针对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即污染行为。而那些同样危害环境的,诸如滥伐森林、乱垦土地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并不属于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从法学原理的角度观察,污染防治法可以借助环境科学技术规范以及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防治对象主要是企业行为,因而法律实施的难度相对较小。然而,针对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防治,却与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在法律上有所冲突,传统污染防治法的原理和各项制度并不能适应保护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
第四,从调整模式上看,污染防治法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只要有污染损害的行为和结果,通常会有受害人主张权利。法律责任的确定也有一整套成熟的民事制度可以借鉴。但在自然资源保护领域,问题却要复杂得多。一方面,许多自然资源的价值难以用金钱计算,民事赔偿制度对此问题无能为力。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不仅有利于当代人,也是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污染防治法所依赖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所不能调整的。此外,自然资源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环境公益的法律保护难度很大,环境保护中经常引用西方经济学家称为“公有物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规律,其直接来源主要是自然资源保护问题,是私法保护的一个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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