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于保险期限内在行驶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指出修理费1万元。保险公司查明,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为李某。而索赔人却是李某所在的某厂。经了解,该...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于保险期限内在行驶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指出修理费1万元。保险公司查明,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为李某。而索赔人却是李某所在的某厂。经了解,该车系某场所购买,但因当时主管部门未给购车指标,该厂便以驾驶员李某个人名义申请汽车牌照并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以为,由于李某并非该车所有人,投保时又未申报该车产权情况。李某并不因该车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故对该车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起初拒赔。该厂不服,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投保人以个人名义投保虽属错误。但保险标的并无任何差异,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时并未提出异议,故保险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展开
1个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4536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