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于保险期限内在行驶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指出修理费1万元。保险公司查明,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为李某。而索赔人却是李某所在的某厂。经了解,该...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于保险期限内在行驶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指出修理费1万元。保险公司查明,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为李某。而索赔人却是李某所在的某厂。经了解,该车系某场所购买,但因当时主管部门未给购车指标,该厂便以驾驶员李某个人名义申请汽车牌照并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以为,由于李某并非该车所有人,投保时又未申报该车产权情况。李某并不因该车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故对该车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起初拒赔。该厂不服,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投保人以个人名义投保虽属错误。但保险标的并无任何差异,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时并未提出异议,故保险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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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小老板
推荐于2017-10-05 · 专注财险行业20年,资深高管
饭馆小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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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要进行赔偿。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某厂,没有隐瞒车辆实际所有人的主观故意。
2、以李某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与行驶证相一致,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
3、以李某为投保人为车辆投保,没有减少保费,并且相对于法人车辆而言,还多缴纳了保费。
4、李某为所有人还是某厂为所有人,并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某厂或是李某为车辆所有人,并没有增加车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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