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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民是不是有妥善保管遗物的法定义务?其他国家呢?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某人因捡起钻戒后,怀疑钻戒是假的,遂将钻戒扔了,后来失主告他,法院要求他赔偿失主4.6... 在中国,公民是不是有妥善保管遗物的法定义务?其他国家呢?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某人因捡起钻戒后,怀疑钻戒是假的,遂将钻戒扔了,后来失主告他,法院要求他赔偿失主4.6万元的,这合理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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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_Zaodie
2010-08-02 · TA获得超过64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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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是有法理可依的。但是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法院是如何确定那人捡起的就是失主丢的钻戒的。难道真是只凭借附近的监控录像么,那要是多么厉害的监控录像才能做到啊,能看出那人捡起的是个钻戒,而且还就是失主丢的那枚?

中国大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遗失物返还失主或充公
——注意:中国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和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可比性的

中国台湾:民法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通知失主。失主不明时,应做招领启事,或报告警署和自治机关,并将失物一并交存。遗失物在6个月内,有失主认领并交了相关保管费后,应将失物返还失主,无人认领的,就归拾得者。

日本:日本《民事法》规定,见到的遗失物,如果3个月内无人认领,拾获者在交税后将合法拥有捡到的遗失物。

欧洲:上交警方,过期归拾到者所有。将拾得物上交警方是更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世界各国的立法多规定,拾得人和警署在履行了一定义务后(如呈报、公示、催告),若失物仍无人认领,则归拾得人所有。

德国:《德国民法典》对拾得物归属进行规定,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后,应进行公示,或交警署。失主不来认领的,失物应归还拾得者所有。在德国,城市的公共事务局都专设了失物招领处,丢失物被保存半年,无人认领物将被拍卖,而失主领取物品时则要根据物品价值缴纳管理费。

瑞士:瑞典民法典也规定,拾物者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已履行拾得人义务的人,在公告或报告后逾5年仍不能确定失主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荷兰:荷兰民法规定,贵重物品两年内若无人认领可亮碰进行拍卖,收入归国家所有。非贵重物品满1年零1天无人认领,即可归拾物脊祥者使用,直到找到失主。

法国:法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更显示其自由主义的一贯“作风”:如果在7日内失主没有认领失物,失物归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只需上交税金即可。所以,和欧洲敬野谈的其他国家不同,法国的警察和地铁工作人员一般不受理失物,往往让捡到东西的外国人闹误会。媒体就曾报道过中国姑娘在法国拾金不昧的新闻。

参考资料: http://hi.baidu.com/zaodie/blog/item/aa5860dc277f13395982dda2.htmlhttp://sd7bu.cjb.net

zha1983
2010-07-29 · TA获得超过64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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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拍袭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迹铅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姿贺好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也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拾得遗失物的人,有法定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并且返还失主,而失主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回遗失物,如果遗失物灭失的,拾得人有义务赔偿失主。
不过从这个案例来看,核心问题不是是否应当返还失物或赔偿失物损失,而是作为失主如何证明他丢失的物品就是被拾得人捡到后丢弃的。因为该物品已经灭失,无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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