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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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臣本布衣SYF08
2018-10-19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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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南阳理工学院。 2001年至今从事防爆专业 先做防爆电气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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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fěi bàng zu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文名
诽谤罪
外文名
crime of defamation
类别
罪名的一种
侵犯对象
自然人
来源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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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某种虚假事实并进行散布,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基本特征是:①所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②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部分: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胡编乱造、凭空虚构某种事实;散布是指把捏造的虚假事实向他人公布。必须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才是一个完整的诽谤行为。诽谤行为必须要对他人的人格有所贬低、名誉有所破坏,否则不构成犯罪。要注意的是,诽谤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开场合散布虚假事实,在私下里进行散布也可以构成,这是和侮辱罪不一样的地方。③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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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主观方面不同。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均可构成。3、行为方式不同。构成诽谤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比较严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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