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规定是怎么
我想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规定是怎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我局己
第80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非法拘禁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是什么处理呢?
凡是这样提问的,都是家中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没有看懂。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最长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会怎么判
《刑诉法》第八十条不是对判刑的规定。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规定,司法机关就是依据这一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
凡是关于如何判刑的规定,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规定。该法规定了400多个罪名。根据犯罪人的具体行为,确定相对应的罪名,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例如: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等,这些都包括在《刑法》400多个罪名中,判刑标准都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只是拘留吗
是的,是刑事拘留。但是拘留只是临时措施,因此拘留的期限比较短,随着诉讼的进程,拘留一定要发生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被拘留的人。
附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