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错误已退税
法律主观:
出口退税 申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 消费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此条已废止)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关单遗失如何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