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关于民法的问题
甲老汉与乙老汉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问:该牛黄款应当属于...
甲老汉与乙老汉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问:该牛黄款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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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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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一道久违了的民法题 以前在学校为这道题还和同学争论过,究竟属于不当得利还是重大误解是有争议的当时
第一种观点:不当得利,甲乙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甲只有将牛卖于乙而并没有将牛黄卖与的意思表示,所以乙得到牛黄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非法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二种观点: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应相应转移,可见被告占有牛黄有合法依据,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但甲在卖牛时并不知牛体内含有牛黄存在,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所以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虽然不论不当得利还是重大误解甲都可要求乙返还牛黄,但是重大误解强调误解人的责任(甲的责任),因此甲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不当得利强调不当得利人的责任(乙的责任)则没有此时间限制(在时效内即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
其实这道题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法院判决认定为重大误解,并且出卖人因过了除斥期而败诉。
但我个人一直觉得不当得利更合适些,因为在这个案例中,牛黄是一种比较特别的孳息,一般来说原物的价值是远大于孳息的,所以才会有原物转移孳息随之转移一说,但是牛黄的价值却远远大于牛的价值,仅以此理论断定受买人取得牛黄具有法律依据有些不合适。个人觉得还是应当看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一头牛是否含有牛黄从外表根本无法断定,并且牛黄非常稀有,一头牛的内脏中含有牛黄的几率是非常小的,所以一般人在卖牛时无法看出也不会考虑到是否会含有牛黄而对牛黄的归属另行约定。因此要让出卖人承担重大误解的责任(一年除斥期)有些不太合理。
第一种观点:不当得利,甲乙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甲只有将牛卖于乙而并没有将牛黄卖与的意思表示,所以乙得到牛黄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非法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二种观点: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应相应转移,可见被告占有牛黄有合法依据,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但甲在卖牛时并不知牛体内含有牛黄存在,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所以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虽然不论不当得利还是重大误解甲都可要求乙返还牛黄,但是重大误解强调误解人的责任(甲的责任),因此甲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不当得利强调不当得利人的责任(乙的责任)则没有此时间限制(在时效内即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
其实这道题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法院判决认定为重大误解,并且出卖人因过了除斥期而败诉。
但我个人一直觉得不当得利更合适些,因为在这个案例中,牛黄是一种比较特别的孳息,一般来说原物的价值是远大于孳息的,所以才会有原物转移孳息随之转移一说,但是牛黄的价值却远远大于牛的价值,仅以此理论断定受买人取得牛黄具有法律依据有些不合适。个人觉得还是应当看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一头牛是否含有牛黄从外表根本无法断定,并且牛黄非常稀有,一头牛的内脏中含有牛黄的几率是非常小的,所以一般人在卖牛时无法看出也不会考虑到是否会含有牛黄而对牛黄的归属另行约定。因此要让出卖人承担重大误解的责任(一年除斥期)有些不太合理。

2025-08-14 广告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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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老汉
货迄两清
乙老汉属于意外财富
货迄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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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不当得利,应反还
合同显失公平,买出牛黄并非甲真实意思的表示
ps:牛黄是只非常贵的牛么?
乙不当得利,应反还
合同显失公平,买出牛黄并非甲真实意思的表示
ps:牛黄是只非常贵的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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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孳息问题~~牛黄是天然孳息,归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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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是不是出自李仁玉的《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丛书民法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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