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我们单位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希望能解答一下:我们单位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希望能解答一下:我们单位在05年、06年、... 我们单位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希望能解答一下:我们单位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希望能解答一下:我们单位在05年、06年、07年因为正式在册人员较少,招聘了一批临时人员,自从08年1月1日起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在08年和这批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签章备案,由于当时某些原因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一年,之后就没有再续签,目前我们单位由于正式在册员工富裕,想把这些临时人员的岗位调整到我们单位的一个下属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工作岗位由我们单位的下属公司进行安排,但是这些临时人员对我们单位安排的建议不予采纳,准备在劳动合同方面纠缠,我们单位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什么应对办法?请予以指点。
另外自08年合同签订到期后没有继续续签劳动合同,但还与这些临时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单位如果想与这些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经济上需不需要做什么补偿? 假如这些临时人员不服从单位对其工作岗位调整的要求,单位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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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ben609
2010-08-17 · TA获得超过10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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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单位自08年到期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以上就是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可以对照选择适合你单位的办法。
zhangqiangtctc
2010-08-08 · 超过2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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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们公司最好采用协商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我也是搞人事的,我们公司也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当时咨询劳动局,劳动局给的答复是有劳动事实,如果进入劳动仲裁,公司一定败诉,是要补偿员工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
还有个比较缺德的做法,首先同意这些员工的要求,解除临时员工的调动问题,或者采取高薪调动的方法让这些员工不会去劳动仲裁,之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不签的让他们自己签字确认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日期当然是从08年上次合同到期的时间。只要劳动合同签了,他们就没证据了。之后随你们怎么调动他们也不会再有什么理由劳动仲裁了。
不过这个做法太缺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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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a1a3381
2010-08-11 · TA获得超过58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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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有些不好说,你要是不协商解决的话,按新劳动合同法莱说只要有了劳动关系开始之日,要是不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解决办法有两个,第一是双倍工资解决问题,第二就是算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要赔偿工作年限一年赔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我建议你们能不能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两年固定期合同的,以后怎么办那是你们自己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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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夏侯孟德
2010-08-08 · TA获得超过28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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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每满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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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2e4de6d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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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8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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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胡律师:

你作为企业还是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吧,不然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员工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要是解除劳动关系,一要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08年元旦开始赔2个月工资的赔偿这是必须的;二还要赔工作年限一年赔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临时人员不服从单位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建议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吧,上法院你们输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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