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律问题
如何推翻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如何鉴定事实劳动...
如何推翻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如何鉴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
有无明确的法律条文科解决实习生的问题。适用民法通则哪个法律条文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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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至于在校生勤工助学或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劳务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等进行处理
法理依据: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第三大点规定了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应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如条件许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
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理依据: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第三大点规定了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应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如条件许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
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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