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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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主;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主和为卖毒者介绍买主两种性质的行为。因此判断居间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居间人的主观目的、心态,行为的客观表现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1)居间人受吸毒者委托,或者未委托而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2)为以贩毒品为目的而寻购毒品的人介绍毒源信息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3)居间人受贩毒人员的委托联系买毒人,从而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得利益,只要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目的在贩毒,对其行为就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毒品犯罪居间行为的定性,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需要区别居间介绍对象的不同作出不同解释:(1)如果是为走私、贩卖等毒品犯罪同时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的,应当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2)如果为卖出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不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关于毒品犯罪居间行为的定性,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需要区别居间介绍对象的不同作出不同解释:(1)如果是为走私、贩卖等毒品犯罪同时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的,应当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2)如果为卖出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不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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