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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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 资深律师,专业从事本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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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办法如下:
1、 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2、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3、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
4、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5、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6、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储备粮的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储备粮总体布局、制定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粮食、食用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二、粮食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需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同意;
(四)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主管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完成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
法律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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