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问题如何解决?
2022-09-14 · 百度认证:教育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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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制问题如何解决?
事业单位分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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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一般分为差额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类,差额事业单位职工用差额编制,全额事业单位用全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那么,差额事业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有什么区别?
全额事业编制和差额事业编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工资收入来源、个人前途发展两个大的方面,当然,在退休以后的待遇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工资收来源方面
全额事业单位指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全部由财政承担,纳入地方预算。一般来说,事业编制单位干部职工的收入主要由工资和绩效两部分组成,对于全额事业单位职工而言,工资和绩效都由地方财政做保障,基本上工资都会按时上账,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常见的单位大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比如服务中心等机构。
差额事业单位指的是工资由财政承担一部分,其余的由单位自己筹集。差额事业单位的分类还是有些多的,大致可以分为定额差额事业单位和部分差额事业单位,具体来说,定额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工资部分由财政统一解决,而绩效部分则由单位自己筹集解决,不过这类单位的职工收入往往都比较高,常见的差额事业单位就是医院,绩效发的多少和业绩直接相关。
部分差额事业单位的情况更加复杂。一般来说,在这类事业单位当中,有些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都是差额,这个时候干部的收入情况就看单位自身的收入情况,财政保障基本工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还有的单位内部,部分干部职工工资纳入全额拨款,部分职工纳入差额,还有部分职工工资由单位自己解决,这类事业单位常见的就是设计院等带有经营性质的单位。
个人发展方面
全额事业单位职工可以被提拔为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也可以调动至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亦或者通过乡镇人大选举,身份转为公务员,当然,全额事业单位干部可以调动至差额事业单位任领导职务。
而对于差额事业单位干部来说,很多时候个人的发展及其有限,大部分情况下只能在自己单位内部发展,想要调动至其他事业单位也很少有机会,当然,如果在差额事业单位任职主要领导,那么,也可以通过干部交流的方式到其他单位任职,不过这种机会对于大部分干部来说都相当的稀少。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或者遇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可以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这个时候单位内部的职工编制也会转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比如部分地区的基层乡镇卫生院。
全额事业单位和差额事业单位有哪些区别?
全额事业编和差额事业编的区别,可分以下三点
1、含义不一样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之为全供事业单位,是指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所有工作经费都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方式。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差额的比例,财政局担负一部分,由财政局纳入费用预算。单位担负一部分,由单位在税前扣除;
2、稳定性不一样
针对全额事业单位来讲,是比较稳定的,是根据国家实施调控的,存有着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差额事业单位存有的变化性十分大,存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因而也对工作稳定性造成影响;
3、包含的范围不一样
差额事业单位包括医院等有收入的又担负政府社会功能的单位,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通常是原先国企的行业主管局;全额事业单位一般是包含图书馆、档案局等内容。
事业编的好处有哪些
事业编是中国一大特色,事业编就是指为国家创造或者是改进生产标准、提高社会福利,实现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费用通常由国家进行预算拨款。进到事业编制单位的益处包含:事业单位的工作比较稳定,不容易随便下岗,除非是个人想辞职。
事业单位的个人社保对比一些私人单位更为的全面,这也是很多人想进到事业单位的因素之一。整个社会这类单位认可度很高,事业单位在民众当中有很好的口碑,而且在事业单位只要是涉及到工作的费用都会报销,所以开销不大。本文主要写的是全额事业编和差额事业编的区别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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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编制是编制在事业编内的人员,一般来说,在编老师就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待遇一样;
2、控制总量则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用人需求,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招聘的人员,没有编制。
控制总量又称控制数、控制总数量、人员公知总量备案(管理)、人员控制数。是为了满足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逐步破除编制限制的新尝试。与在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在岗位聘用、职称考评、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管理使用等方面完全一致,但是不计入编制,纳入控制总量的教师没有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