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金2008年前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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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 TA获得超过53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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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期满、被解除的,应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以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
      (
      1
      )
      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
      2008年前按
      解除劳动合同时
      月平均工资算,不考虑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
      2008年后的按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2008年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2008年后工作年限(最多12个月)×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
      (
      2
      )
      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
      即
      2008年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2008年后工作年限(不受12个月限制,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
      )
      ×月平均工资。
      (
      3
      )
      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最多折算成12个月吗?
      不是的。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
      已于
      2017年11月24日被宣布废除
      )规定,
      2008年之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存在最多不超过12个月限制,以及无限制两种情形。
      最多不超过
      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经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受最多
      12个月限制的有: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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