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一)设备查验。增加重要设备材料入矿查验和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查要求。
(二)智能化。增加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要求。
(三)矿井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增加以下几点要求:
(1)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2)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3)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4)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四)突出煤层消突后的放顶煤开采。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相关内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五)除降尘装置。增加以下要求: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六)开采深度。细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要求。
(七)突出防治。增加防突机构、队伍、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的相关要求。对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控制区域范围和距离提出了要求。
(八)冲击地压防治。对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对防冲原则、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冲击地压监测、解危措施时人员撤出、支护等提出了要求。
(九)防灭火。对井口防火进行了完善。增加采空区密闭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评估及监测等要求。
(十)水害防治。要求在火成岩、砂岩、灰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离层发育的层位,采取超前疏堵离层水的措施。
(十一)爆破安全。进一步细化了爆破作业安全距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