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规定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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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
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平民居民、民用物体和战斗员、军事目标不加区别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
1949年的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不得攻击医院等安全地带并建议“在作战区域内设立中立化地带”。
1954年又专门制订了一个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51条不仅明确提出“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并详尽地列举了各种不分皂白的攻击的具体内容。
(二)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
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使用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而构成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这是战争法规的一个新内容。它包括使用地球物理战的手段和方法,人为地破坏或改变自然力,将自然力用于军事目的,如引起地震、海啸、破坏生态、破坏臭氧等军事行动。
1977年开放签署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首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并对“改变环境的技术”一词作了说明。
所谓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群、岩石圈、地水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
(三)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
背信弃义,是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第37条)。
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列举了下列情形:
假装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因病而无能力;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等。
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平民居民、民用物体和战斗员、军事目标不加区别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
1949年的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不得攻击医院等安全地带并建议“在作战区域内设立中立化地带”。
1954年又专门制订了一个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51条不仅明确提出“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并详尽地列举了各种不分皂白的攻击的具体内容。
(二)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
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使用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而构成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这是战争法规的一个新内容。它包括使用地球物理战的手段和方法,人为地破坏或改变自然力,将自然力用于军事目的,如引起地震、海啸、破坏生态、破坏臭氧等军事行动。
1977年开放签署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首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并对“改变环境的技术”一词作了说明。
所谓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群、岩石圈、地水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
(三)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
背信弃义,是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第37条)。
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列举了下列情形:
假装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因病而无能力;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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