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张明楷法益侵犯说与传统理论的一个问题 20
张明楷观点认为,当一个行为让法益具有侵害的危险时才能处罚,否则就是不可罚的不能犯,即认定为未遂必须有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传统理论是这样认为的吗?比如甲误以为稻草人...
张明楷观点认为,当一个行为让法益具有侵害的危险时才能处罚,否则就是不可罚的不能犯,即认定为未遂必须有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传统理论是这样认为的吗?比如甲误以为稻草人为仇人乙而开枪射杀,按张明楷观点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但在传统理论中,是不是认为甲有杀人故意,然后实施了一个杀人实行行为,就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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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做一个案例辩论的时候刚好有仔细看了看这一系列的学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主客观一致说。
1、主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只要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定罪。这就是你说的,甲又杀人故意,即使射击稻草人,也是故意杀人未遂。这个学说的源头主要是特殊预防主义。但是按照这个观点,行为人误以为白糖是砒霜,用白糖毒杀被害人,这样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这种观点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争议很大。
2、客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才能定罪。即张明楷所持的观点——射击稻草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危害性,所以不能定罪处罚。w两手插兜所举例的”迷信犯“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它属于手段不能犯,而射杀稻草人是属于对象不能犯,这个和我们所讨论的三种学说的方向不太一样,我主要是从三种学说的角度来分析危害法益的认定问题。
3、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实施行为和扮时从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故意,从大众认知的角度看,也认为其行为当时具有法益侵害性,则行为人构罪。举例:行为人和围观群众都认为行为人手中的枪支有子弹,行为人将枪支对准被害人头部开枪,结果枪支无弹。按照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折中观点目前较为主流。(稻草人如果从第三人角度来看确实是人,那么甲故意梁棚或杀人橡伍未遂)
张明楷持客观危险说,并且在刑法学第四版当中花了大篇幅批驳了主客观一致说。具体的我记不太清楚,只记得两点:首先,该理论不科学(我记得我当时看到这句话时笑死了,一下子就想到了网络流行的““这不科学,一定是我打开的方式不对”);其次,所谓的大众认知的角度,不仅难以确认,更可能沦为裁判者的认知。
1、主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只要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定罪。这就是你说的,甲又杀人故意,即使射击稻草人,也是故意杀人未遂。这个学说的源头主要是特殊预防主义。但是按照这个观点,行为人误以为白糖是砒霜,用白糖毒杀被害人,这样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这种观点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争议很大。
2、客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才能定罪。即张明楷所持的观点——射击稻草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危害性,所以不能定罪处罚。w两手插兜所举例的”迷信犯“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它属于手段不能犯,而射杀稻草人是属于对象不能犯,这个和我们所讨论的三种学说的方向不太一样,我主要是从三种学说的角度来分析危害法益的认定问题。
3、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实施行为和扮时从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故意,从大众认知的角度看,也认为其行为当时具有法益侵害性,则行为人构罪。举例:行为人和围观群众都认为行为人手中的枪支有子弹,行为人将枪支对准被害人头部开枪,结果枪支无弹。按照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折中观点目前较为主流。(稻草人如果从第三人角度来看确实是人,那么甲故意梁棚或杀人橡伍未遂)
张明楷持客观危险说,并且在刑法学第四版当中花了大篇幅批驳了主客观一致说。具体的我记不太清楚,只记得两点:首先,该理论不科学(我记得我当时看到这句话时笑死了,一下子就想到了网络流行的““这不科学,一定是我打开的方式不对”);其次,所谓的大众认知的角度,不仅难以确认,更可能沦为裁判者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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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简单探讨下哈,我个人感觉你对这一理论理解错误。张明楷观点认为,当一个行为让法益具有侵害的危险时才能处罚。。。是指实际行为不可能造成行为人期望的结果。我举个例子培中啊。比如甲消迅想杀乙,但采用迷信的手法,比拿中此如念咒语了、请人做法了,这些行为是不可能让侵害对象发生危险的,所以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而你举得例子,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主观有故意,客观实施了射击行为,已经足以造成对乙的伤害,至于把稻草人当作对象,不影响其罪名的构成。
以上是我简单的观点,希望继续探讨。望采纳。
而你举得例子,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主观有故意,客观实施了射击行为,已经足以造成对乙的伤害,至于把稻草人当作对象,不影响其罪名的构成。
以上是我简单的观点,希望继续探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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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后面说的观点是好象是传统观点,这也是我要问的。但是,张明楷提出的观点是,当一个行为导致法益具有现实危险性或危害性是才能对其进行处罚,按他的说法,对象是个稻草人,客观上不可能对法益,即刑法保护的人的生命造成危险,是一种不可罚的对象不能犯,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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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没有什么传统观点和现代观点之分,现在刑法只有一部,我个人认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均是犯罪行为,我还是认为,你说的稻草人属于侵害对象不能遂,如果换成任何一个人,都构成既遂,因为是稻草人所以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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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象不能犯的不可罚是根据旁观者第三人的印象判断的,射击稻草人的话,在旁观第三人看来根本就没有现实危险性,所以含洞是不可罚。而你在杀狗的时候别人看来就存在危险性了,第三人能感知危险的话,下一步就要看你的动机,主观意识来区分具体的罪行了,你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同样,你喂别人吃维生素片的话,没人会出现危险性的印象,所以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在你把男子误以为女性强奸的时候,别乎槐人看来也有危险性,然后要看你的动机,是故意伤害他人还是强制猥亵他人罪。如果你有强奸的故意,那肯定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所以关键不是你的动机是岁老友杀人还是杀狗,而是别人看到你的动作会不会产生危险性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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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如果是有杀人故意。杀了一只狗的,那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杀了另一个亩纤拦人的,属于竖袭打击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像你说的,对象是稻草人的,属于不能犯。我国没有将单纯的犯罪意识纳入处罚范围。
必迅胡须是着手实现犯罪的才可以处罚,或者是犯罪预备,为犯罪创造条件,准备工具的。
如果是有杀人故意。杀了一只狗的,那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杀了另一个亩纤拦人的,属于竖袭打击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像你说的,对象是稻草人的,属于不能犯。我国没有将单纯的犯罪意识纳入处罚范围。
必迅胡须是着手实现犯罪的才可以处罚,或者是犯罪预备,为犯罪创造条件,准备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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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射杀狗和射杀稻草人有什么本质区别呢?为什么前者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后者就是不能犯了?都具有杀人故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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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么认为的。不知道对不对。
好久不看刑法我也忘的差不多了
狗是生物。有生命是可以杀的。而稻草人根本没有生命。是不i可以被杀的。
就像尸体,杀尸体就是典型的不能犯。书上有的。
其实,刑法理论并不能说只有一个答案。你也可以有自己的见解的,主要是培养一种法律思维。
如果只有一种答案。那么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还有什么可以争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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