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并不是属于职业病范围,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应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是职业病,应由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医院诊断,并进行工伤认定。
属于非职业病的个人身体原因患病。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工伤保险条例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可以获得相应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待遇。至于待遇具体,各个省份规定并不一致,可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
《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016-03-02 · 遇事找法 就上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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