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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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分公司设立步骤如下:\x0d\x0a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x0d\x0a 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x0d\x0a 三、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x0d\x0a 申请材料:\x0d\x0a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x0d\x0a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x0d\x0a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x0d\x0a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x0d\x0a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x0d\x0a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x0d\x0a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x0d\x0a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x0d\x0a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x0d\x0a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x0d\x0a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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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设立分公司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参考资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设立分公司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参考资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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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就可以营业了.祝愿你成功!! 当然要交啊.
根据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
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
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
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
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
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
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
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
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
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
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
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
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
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
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
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
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
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
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布。
根据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
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
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
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
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
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
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
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
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
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
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
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
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
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
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
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
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
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
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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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相关材料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受理通过后,开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话开具 登记决定通知书
3凭 ( 登记决定通知书 ) 到发照窗口领取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报有关部门批准,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相关证件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话开具 登记决定通知书
3凭 ( 登记决定通知书 ) 到发照窗口领取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报有关部门批准,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相关证件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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