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问题 10

本人在结婚之前份贷款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2015年2月买的房子交的首付,2015年8月开始还款,买房子是在我认识我媳妇之前),在2016年10月份结婚时房子还款已有... 本人在结婚之前份贷款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2015年2月买的房子交的首付,2015年8月开始还款,买房子是在我认识我媳妇之前),在2016年10月份结婚时房子还款已有一年多,并且一直由我个人在还款。
结婚后,房子的贷款也由我一个人在偿还(房子是用我住房公积金做的贷款),且房产证在我一个人名下。现我们感情破裂,无法修复,已走到离婚的境地。且双方协商无果。想咨询一下各位高手,若走法律程序,房子应如何分割,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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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修己月4140
2019-07-26 · TA获得超过683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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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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