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训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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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严禁发表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
2.严禁在学生军训中泄露军事秘密
3.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严禁发生重要问题不及时上报或隐情不报
5.严禁酗酒滋事和聚众赌博
6.严禁在军训期间与受训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7.严禁向受训学生发送任何方式骚扰信息
8.严禁自由散漫和不假外出
9.严禁仪容不整和不文明言行
10.严禁向受训单位和学生索要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关于军训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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