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第一次数学竞赛得到了94分;第二次得到9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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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第三次参加竞赛得到了95分。
解析:已知小明参加五次数学竞赛的平均分是95分,前三次的平均成绩是96分,则(94+96)×3-95×5=570-475=95(分)。
乘法的性质:
如果因变量f与自变量x1,x2,x3,….xn之间存在直接正比关系并且每个自变量存在质的不同,缺少任何一个自变量因变量f就失去其意义,则为乘法。
在群上再装备另一种乘法, 则发展成为“环”, 两种乘法中的一种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加法,因此要求满足分配律和交换律;但是另一种“乘法”却不要求交换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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