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0年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政法干警公告的审批、入学及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校规定交纳。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期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方可交流。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