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搞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建议
2020-01-16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商业性地质工作是相对公益性地质工作而言的。按照地质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划分,从来就存在着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两类,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中央财政统包了两类地质工作,并且用相同的方法加以管理和运作,才混淆了它们的区别。国办发[1999]37号文明确提出,要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同时又成立了专门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地调局,使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加强有了保障。但是商业性地质工作却一直处于不景气之中。对此,也不乏有识之士和有关部门大声疾呼,要“大力加强”,要“加大投资力度”,但是始终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两类地质工作没有分清的情况下讲“加强”、提“对策”,很难“对症下药”,甚至一付药对两类地质工作可能产生一正一负的效用。因此,必须对两类地质工作混合运作所产生的弊端有深刻认识,进而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两类地质工作的区分及其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政府如何激活商业性地质工作。
一、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混淆所产生的弊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把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混在一起管理、运作,特别是用行政方法配置商业性地勘队伍,用中央财政包揽商业性地质工作,虽然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也产生许多弊端。对这些弊端的深入分析和认识,有助于深化地质工作的改革,尤其有助于搞活商业性地质工作。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地质找矿效果和经济效益低下。由中央财政代替矿山企业支付地勘费;由地勘单位的行政主管上级层层下达地质工作任务;地质成果无偿上交;地勘单位无权享受成果的后续效益,必然出现如下的利益关系:①找矿的出资者空位,因为财政部和地勘单位主管部门,都与地质成果的优劣没有利害关系;②成果的受益者不到位,因为找到的矿由谁来开根本不清楚,没有人去关心这个成果能否利用以及利用的效果;③实施者地勘单位,只能拿到相当于勘查劳务的费用,这个费用多少,与地质成果的优劣也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地质找矿只能靠“自觉”,长此以往必然造成找矿效果不佳,其表现是:有的矿虽然找到了,但是很多产地无法利用,形成“呆”矿;有的矿不惜工本,找矿花的钱比买矿花的还多,如铬矿、富铁矿、钾盐等。这两种情况如今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项目中仍然可以看到。
2.造成矿山企业产品成本不全,资金短缺。矿山企业无偿获得地质成果之后,这些成果的价值通过矿山企业的利税又返还给国家。企业本身不提折耗、不摊销费用,实际上是一无所得。所以当企业把无偿获得的地质成果消耗完之后,但无钱进行下一个地质项目的勘探,只能依靠国家再无偿地提供地质成果。此时,如果国家终断了这种提供,便会出现地质勘查有效需求的枯竭。当前我国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就处于这种状况。据信息院张新安提供的资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业资金80%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14%来源于矿业资本市场;6%来源于银行贷款。可见,矿山企业缺少勘查资金是当前商业性地质工作不景气的主要原因。
3.造成地质队伍规模的盲目扩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管中央哪个部门做地质工作,地勘费统统由中央财政提供,这就形成了既有综合部门的地质队,又有专业部门地质队的局面。而地质队一经组成,财政又基本上是按人头拨款,这又形成了地质队伍自身的扩张机制。我国100万人的地质队伍,就是这样形成的,这在全世界也是绝无仅有的。同时这些地质队实行的又是“事业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地勘费一经进入地质队,便成为单位的经费。而作为经费,从它与地质工作规模的关系来考察,必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不受地质工作规模变动影响的“相对固定费用”,如基本工资、劳动保险费、子弟学校补贴、房租水电等日常管理费;另一类是与地质工作规模直接有关的“相对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费用、生产运输费用、野外津贴等。这种分类当地质队经费的比较充足时,尚能保证既定的地质工作规模;而一旦出现地质队经费不足,便会发生优先保证“相对固定费用”的情况,减少的都是“相对变动费用”,从而造成地质工作规模急剧萎缩。当前整个地质队伍的状况就是这样。
这三个弊端说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政府再不能用老办法、老观念来加强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工作了。
二、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区分及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由于政企要分开,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由于国家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必然要分开。商业性地质工作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主要区别是:
1.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是由市场配置的,即在一定时期,社会需要多少人、财、物投到商业性地质工作上,从总体上说不是由政府决定的,而是由市场决定的,但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法律等手段加以调节和影响;而公益性地质工作,则完全是由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财政的可能加以确定,市场不起主要作用。
2.出资主体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都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都是由企业来进行的,包括国有企业;而公益性地质工作,属于“公共产品”,通常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的。
3.成本的补偿机制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都是具体服务于某种产品或某项工程,因此它的耗费必然构成其服务对象整体成本的一部分,并通过其收入加以补偿,以实现资本保全;而公益性地质工作则是通过财政的不断核销和拨入加以补偿,从而形成循环。
4.成果的经济属性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是企业出资获得的,在使用上具有独占性,如果出让必然是有偿的;而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是政府公共财政出资获得的,在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可以无偿地向社会提供。
需要指出,上述区别对政府管理和领导地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对承担地质项目的单位和企业来说却无关紧要,因为无论是公益性地质工作还是商业性地质工作,如果通过承发包进入单位和企业,都要实行市场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简单地把“野战军”说成是做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也不能把“地方部队说成是做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更不能把“野战军”和“地方部队”在承包单位上严格分开。如果硬要分开,在实际操作上将是非常困难的,这可能也是“野战军”迟迟难以组建的重要原因。
三、对政府如何搞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建议
商业性地质工作不景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矿产资源全球范围的优化配置,使国内某些资源失去了竞争力;由于商业性地质工作风险比较大,一般的企业和个人不愿意进入,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等,但是,最关键的是与体制的转换有关,为此,应当重点在政府如何启动、激活商业性地质工作上下功夫。
1.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商业性地质工作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重点是加速培育和发展商业性地质工作市场,包括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和勘查劳务市场。
(1)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可以在全国范围建立一个矿业权交易市场,规定矿业权交易内容,发布矿业权交易信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国性的矿业权交易会,吸引国内外额商参加,集中推动一下矿业权交易;由矿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办一份矿业权交易的刊物,沟通矿业权信息,同时健全矿业权市场规则,促进矿业权市场运作的规范化。
(2)研究建立矿业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矿业资金。从长远看这是推动我国矿业发展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鉴于对此我们还不太熟悉,且又涉及到金融机构,有必要建立一个研究小组,起草工作方案,并可去国外进行专题考察,然后再提交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可行性方案。
(3)矿业勘查劳务市场。这个市场在横向上可以同其他勘察、劳务结合在一起运作,但针对矿产勘查的技术劳务特点,可以通过资质条件加以管理。现阶段,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能力供大于求,政府应当限制供给方的进入。
2.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一方面在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环境上要创造比较好的条件;另一方面要采取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商业性地质市场的发展。当前最有可能利用的是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从已经收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抽出一部分,用于增加有远景矿山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并且限定专项用于地质勘查。很明显,当前商业性地质投入不足,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确实缺少可以吸引人的地质项目;二是矿山企业也确实在资金上没有能力向这方面投入。而越是没有能力投入,越是难以找到可以吸引人的项目,二者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其主要矛盾方面是缺少资金。因此,采取有重点地向矿山企业注入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有助于增加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有效需求。
(2)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另一部分,建立“地质勘查基金”,专项用于矿产地质勘查补贴,以减轻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对勘查风险的负担,调动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地质勘查市场。具体办法可考虑;对国家指定的地区、矿种或项目的地勘费,由基金提供50%,勘查业主自出50%,勘查成功了,基金的50%由业主偿还(不要利息),矿业权属于业主的;勘查失败了,基金部分由国家核销。与此同时停止任何形式的用国家预算或资源补偿费独资直接投入商业性地质工作。
3.鉴于除石油天然气外的所有国有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在开发矿产资源时,都没有把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在内部成本核算中予以反映,有必要由财政部作出规定,对所有的国有矿业权,都要进行评估入账,开发使用和消耗时,必须实行折耗或摊销,以保证矿产品成本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增加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有效需求。这个问题本来是矿业企业自己的事情,只是由于新旧体制转换的特殊情况,才不得不由政府作出明确规定。
4.抓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地质工作的有机结合。
(1)在工作部署上的结合。一方面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部署应当充分考虑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需要,通过提高国土资源的研究程度,来减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风险,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强地质工作;另一方面商业性地质工作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提交地质资料,增加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资料信息,促进地质研究程度的提高,避免简单的重复工作。
(2)在勘查技术能力上的结合。鉴于我国地质勘查技术能力远远大于实际需要,在公益性地质工作时,除保留少量必须固定的事业性质的地质队伍外,应当充分利用地质勘查买方市场的条件,尽可能用项目发包的方法进行运作,至少在起步阶段应当这样,待运作一个阶段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事业队伍的规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从发包的国家地调局来说,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优选地勘单位、降低项目成本,减少带队伍的多种负担;②从承包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生产要素,使技术骨干、精良装备甚至地质资料等,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人担心这样一来,很难保存一支骨干力量。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留骨干的关键是有没有地质勘查有效需求,公益性地质工作只要能为市场提供这种需求,再加上商业性地质工作需求,就能保住骨干力量。③在推行中也容易被接受,不然,在一个地勘局范围内,专门抽骨干人员组成公益性地勘单位,并从地勘局分离出去,而把非骨干人员甚至家属,推给商业性地勘单位,是很难接受的。因为闯市场更需要精兵强将。
(3)在地质科研上的结合。当前地质找矿难度越来越大,没有科学技术的突破,我国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很难有比较大的进展。然而现阶段,原有的专业科研力量却拼命往公益性地质调查里挤,一心想吃“皇粮”,这是很不正常的。其实,我国原有的地质科研力量是与原有地质队伍规模相匹配的,如今90%的地质队伍转为商业性地质工作,由事业转为企业,而专业地质科研力量却要百分之百地从事公益性地质研究是很不合理的。所以必须按照实际需要,精干公益性地质科研,把更多的地质科研力量引向商业性地质科研中去。在商业性地质科研中,关键是转换机制,地勘企业和单位应当成为科研主体,或把地质科研单位转化为科研企业,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生产与科研的结合问题,才能提交地质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200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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