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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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建筑条例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七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二、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印刷企业可以向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鼓励选择已获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三、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四、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

  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五、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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