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北大法宝
2022-05-29 · 百度认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官方账号
北大法宝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报案人、举报人、投诉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五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领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机制;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

  (四)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登记、调解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家庭暴力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统计,开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估,指导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反家庭暴力的宣传,依法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及家校共建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鼓励婚姻登记机关开展预防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履行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疏导和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和化解工作。第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