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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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改衡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改蚂国籍的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的定义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因此,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也是香港居民核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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