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二者在收入确认时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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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预期会影响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全部收入。其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税法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确认的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不确认为会计收入的价外费用、视同销售业务等的全部收入。企业会计收入和企业税法收入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表现在:1、确认收入的政策依据不同。会计收入的确认依据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税法收入的确认依据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等条款,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2、确认收入的原则略有不同。会计收入确认原则执行的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没有收到现金,也需要作为当期的收入实现;同样的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是收到货款,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在经营成果中核算。税法收入的确认原则也为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存在例外的情况,如财政返还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一次性计入收到财政补贴的当期。3、收入包括的内容不同。会计收入包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主营收入、非主营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企业经营中的全部收入,也就是说与企业经济利益相关的收入均作为会计收入确认的内容。税法收入包括的内容比较宽泛,即只要企业取得的收入,均作为企业应纳税收入计算,包括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当然还有不作为会计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收入,如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内部员工福利、用于工程项目等均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实现。显而易见,税法收入大于会计收入。4、确认收入约定的条件和时间不同。会计收入确认的主要条件是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和成本的金额是否可靠地计量,以及经济利益是否可以流入企业。如果企业满足以上收入确认的主要条件时,便可以确认企业的会计收入。税法收入确认的主要条件和时间,与企业收入的结算方式有着很大的关系,如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分期收款方式、受托加工、建筑安装、产品分成等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的结算方式决定着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如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二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源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并形成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等税会差异。总之,企业会计收入和企业税法收入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确掌握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企业规避涉税风险,合理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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