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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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份重要的法规经过了进一步的批准流程,经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9年1月14日确认,随后被正式公布。
该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旨在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工作,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2009年2月4日发布公告,确保这部法规的实施和公众的知情权。
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长春市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防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构建平安家庭、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它的实施将对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和保障人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旨在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工作,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2009年2月4日发布公告,确保这部法规的实施和公众的知情权。
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长春市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防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构建平安家庭、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它的实施将对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和保障人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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