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全篇完整翻译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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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周制度论

王国维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都邑者,政治与文化之标徵也。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太皞之虚在陈,大庭氏之库在鲁,黄帝邑于涿鹿之阿, 少皞与颛顼之虚皆在鲁卫,帝喾居亳。惟史言尧都平阳,舜都蒲阪,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与古帝宅京之处不同。然尧号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阳;舜号有虞 氏,而子孙封于梁国之虞县,孟子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盖洪水之灾,兖州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 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畿千里之内。故自五帝以来,政治 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自五帝以来,都邑之自东方而移于西方,盖自周始。故以族类言之,则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宜 殷、周为亲;以地理言之,则虞、夏、商皆居东土,周独起于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范》“九畴”,帝之所以锡禹者,而箕子传之矣;夏之季世,若胤 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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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周制度论

王国维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都邑者,政治与文化之标徵也。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太皞之虚在陈,大庭氏之库在鲁,黄帝邑于涿鹿之阿, 少皞与颛顼之虚皆在鲁卫,帝喾居亳。惟史言尧都平阳,舜都蒲阪,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与古帝宅京之处不同。然尧号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阳;舜号有虞 氏,而子孙封于梁国之虞县,孟子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盖洪水之灾,兖州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 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畿千里之内。故自五帝以来,政治 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自五帝以来,都邑之自东方而移于西方,盖自周始。故以族类言之,则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宜 殷、周为亲;以地理言之,则虞、夏、商皆居东土,周独起于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范》“九畴”,帝之所以锡禹者,而箕子传之矣;夏之季世,若胤 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尔,政治亦然。……故夏、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不似殷、周间之剧烈矣。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 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 以异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 曰庙数之制;叁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 意,实在于此。此非穿凿附会之言也,兹篇所论,皆有事实为之根据,试畧述之。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即相武王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 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已摄之,后又反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特如传弟即尽之后,则嗣立者 当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 也。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 生。……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 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 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 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 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
其次则为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四: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恩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 系,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则可断也。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叁年;为众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叁年。母为长子叁年;为众子期。公为适子之长 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中殇无服。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小功。适妇大功,庶妇小功。适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期;庶 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大夫之适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适昆弟之 长殇、中殇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殇小功;为适昆弟之下殇小功,为庶昆弟之下殇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众昆弟大功。凡此皆出于嫡庶之 制。无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又无嫡庶则无宗法,故为宗子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 弟之服亦无所用。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既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
又与嫡庶之制相辅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无嫡庶长幼,皆为未来之储贰。故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惟商末之微子、 箕子,先儒以微、箕为二国名,然比干亦王子而无封,则微、箕之为国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 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周人既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 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系,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 而确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 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 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 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叁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 商人祭法见于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周人祭法,《诗》《书》《礼经》皆无明文。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此虽不可视为宗 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无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 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 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则愈尊,则如殷人之制,徧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叁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 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叁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 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 也。……《书?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摄,成王册命康王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牖间、西序、东序与西夹凡四, 此亦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徧 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徧祀其先,固可 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然尊尊、亲亲、贤贤,此叁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 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 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实证之,周初叁公,惟周公为武王母弟,召公则疏远之族兄弟,而太公又异姓也。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毕 公、卫侯、毛公,而召、毕、毛叁公又以卿兼叁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春秋》讥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礼有大夫为宗子之 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 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着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 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 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 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所阻 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叁百,曲礼叁千”是也。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 下庶人”是也。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非也。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有制度、典礼以治,天 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 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 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此非无徵之说也。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 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康诰》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 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 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
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 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覩矣。
夫商之季世,纪纲之废,道德之隳极矣。……夫商道尚鬼,乃至窃神祇之牺牲,卿士浊乱于上,而法令隳废于下,举国上下,惟奸宄敌雠之是务,固不待孟津之会、 牧野之誓,而其亡已决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载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聪听祖考之彝训。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 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召诰》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服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 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 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则知所以驱草窃奸宄相为敌雠之民而跻之仁寿之域者,其经纶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观之矣。
[录自《观堂集林》卷十《史林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51-480页。

【译文】:
中国政治和文化的变革,在殷周交替时代最为剧烈。都邑,是政治与文化的标志。

自上古以来,帝王的都城都在东方。太昊的墟(?)在东方,大庭氏的库(?)在山东境内,黄帝的都邑在涿鹿的山阿。少昊和颛顼的墟(?)都在鲁地和卫地(应为山东河南之间),帝喾的都城在亳(安徽亳州)。只有史官称尧的都城在平阳(山西临汾),舜的都城在蒲坂(山西永济)大禹的都城在安邑(山西夏县),都在西北偏僻之地,和先古帝王定都之处不同。但尧的号是陶唐氏,其坟墓在定陶的成阳(山东定陶)。舜的号是有虞氏,但他的子孙被封于梁国的虞县(河南虞城县),孟子说舜的生卒之地都在东夷方。可能因为洪水之灾,兖州在黄河下游,一时之间可能会有迁都的事情,不是一直定居在西方(山西)。禹时的都邑虽然无法查考,但夏朝从太康以后直到桀,都邑和其他地名从经典上能够查到的都在东部,和商部落的人杂处黄河、济河流域,大致有数百年。商朝取得天下以后,其都邑没有固定过,前后迁都五次,但都没超过邦畿千里的范围之内。所以自从五帝以来,作为政治文化中心的都邑都在东方,只有周独自在西部崛起。武王伐纣胜利以后,将武庚立为商人的统领,设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监视之,而未能完全统治东部,等到武庚叛乱,才以兵力平定了东方,,克服武庚之商部落,指讨平协助叛乱的东夷奄国之君,灭掉五十国。这才封康叔在卫(河南淇县),伯禽在鲁(山东曲阜),太公望在齐(山东营丘),召公之子在燕(北京)。其他蔡、郕、郜、雍、曹、滕、凡、蒋、邢、茅等国,都安置于殷京都所辖的范围内以及殷的侯服与甸服(古代王畿外围千里以内的区域)。而齐、鲁、卫三国因是周王室至亲,且有征伐功勋,故分封在蒲姑、商、奄的旧地,作为诸侯的领袖;周又将洛阳作为东都,来管制东部诸侯;而周天子仍居住在丰、镐二京(陕西长安),共达十一世。自五帝以来,都城从东方转移到西方,应该从周朝开始。所以拿宗族来说,则舜和夏都是颛顼的后代,殷、周都是帝喾的后代,殷、周之间较为亲近是很自然的,以地理位置来说,则舜、夏和商都在东部,只有周崛起与西方,所以夏商两代的文化基本一样。《洪范》“九畴”( 武王克殷,访于箕子,箕子向武王陈述了“洪范九畴”。洪者,大也;范者,法也,“洪范九畴”即治理国家的九种大法。)是尧舜赐给大禹的,而箕子将其流传了下来;到夏朝的晚期,像胤甲、孔甲、履癸,开始以时间(的天支地干)为名,这种习惯被商人继承了下来。文化是这样,政治也是这样。周攻灭商,灭掉小诸侯国五十。将其遗民,或迁移到洛阳,或分到鲁卫等国。而殷人所征伐的诸侯国,不过只有韦、顾、昆吾等,而且豕韦被讨伐之后仍然是商的伯爵,(已姓)昆吾虽被讨伐亡国,而已姓之国仍存在于商、周之世。《书•多士》所:“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当年夏的官员被选在殷的王庭,在百官之中都有职事)应该是事实。所以夏、商更替之间政治文化变革,不像殷周之间的剧烈。殷周之间的大变革,从表面上看,不过是一姓一家的兴亡和都城的转移;但从深处来说,则是旧制度的废弃和新制度的兴起,旧文化的废弃和新文化的兴起。又从表面上看,则古代的圣人之所以能取得古代的圣人之所以能取得天下并守住他的方法,好像和后代的帝王没什么两样;而从深处来说则他的制度、文化和他订立制度的本意,乃是出于为了使万代太平的大的计划,他的心术和规划,远非后代帝王所能够梦见。

想要观察周何以安定天下,必须从其制度开始。周朝的制度和商大不相同者,一是“立子立嫡”的制度,由此派生出宗法和丧服制度,而且由这才产生贵族子弟封邦建国的制度、天子为君、诸侯为臣的制度;二是庙数制度,三是同姓不婚的制度。这些都是周所以能统一天下的纲纪。其主旨则在于将上下全部纳于道德范围,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为一个道德的团体。周公制定制度的本意实际在于这里。这不是穿凿附会的言论,本篇所论,都有事实为根据,现在进行简略的阐述。

殷之前并没有分子为嫡庶的制度。黄帝死后,他的两个儿子昌意、玄嚣的后代,都掌握过政权。颛顼,是昌意之子,帝喾,是玄嚣之子;其后虞、夏都是颛顼的后代,殷、周都是帝喾的后代。取得天下的,只是黄帝的子孙,不必一定是黄帝的嫡系子孙。后世常说尧舜的禅让取得天下,商汤周武是靠征伐取得天下,好像禅让和征伐取得天下

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但从帝王的谱系来说,尧舜的禅让天下,靠的是舜、禹的功劳

而舜和禹都是颛顼的后人,本来也有资格取得天下;汤武取代夏商,自然是靠他们的武力和德行,但汤武都是帝喾的后人,也是本来就有取得天下的资格的。从颛顼以来各朝相继的次序而言,显然已经没有嫡庶的区别。即使在一朝之中,从王位继承上看也是这样。特别如商朝的继承统治之法,是以兄终弟及为主,而父死子继为辅,没有弟死后将王位再传给兄之子的做法。从成汤到帝辛的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共十四帝

(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盘庚、大辛、小乙、祖甲、庚丁);其中以子继父的,也不是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如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廪辛、武乙)。只有惟沃甲死后,祖辛之子祖丁为王;祖丁死后,沃甲之子南庚即位;南庚死后,祖丁之子阳甲即位:只有这三事和商人的继统法不合。这大概《史记•殷本纪》中所说的中丁以后的九代之乱其间应该有争立的事情,但是现在已经无法考稽了。所以商人祭祀他们的先王,兄弟之间的礼节相同;即使是先王的兄弟没有取得王位的,理解也相同,未尝有过嫡庶的区别。这不仅是王朝的制度,诸侯以下也一样。近日保定的南乡出土兵器三件,都有铭文,其一曰“大祖日已、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已”;其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已、兄日戊、兄日

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这应当是殷时北方的侯国将祖父兄的名字铭刻在兵器上来记功的;而三代(夏商及以前)中兄弟的名字先后并列,并无上下贵贱的区别。所以太王立了王季(而不立长子泰伯),文王不立长子伯邑考而立了武王,周公继承武王摄政称王,从殷的制度而言,都是正当的(殷自武乙以后,四世传子,孟子说:以纣这么恶的侄儿,而且为君王,却有微子启、王子比干这样的贤人)《吕氏春秋•当务篇》说:“纣的同母兄弟三人,其长子叫微子启,次子叫仲衍,幼子叫受德。受德就是纣,是最小的。纣的母亲生微子启和仲衍的时候,还是妾;然后为妻才生了纣。纣的父亲母亲都想立微子启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说:有妻生之子则不能立妾生之子。纣因此继承了王位。《史记•殷本纪》则说:“帝乙的长子是微子启,启的母亲地位卑贱,启不能即位;幼子辛,辛的母亲是王的正妻,所以立辛为嗣。这三种说法虽然不同,好像商朝末年已经有了立嫡的制度。但三种说法之间自己都互相不同,恐怕是后人根据周代制度编造的,我们不能确定相信这就是事实。)不立弟而立子的制度,实际上是从周朝开始。当武王去世的时候,天下没有安定,国家需要王族中年龄较大者为王周公为武王的相,帮助武王战胜殷纣,功劳最大,无论论德行还是年龄,按照历代的制度,则继武王之位而自立,都是应该的。但周公却立了成王而自己摄政,后来又将政权还给侄儿成王。摄政,是为了应付时局的变化;拥立成王,是为了维护正统。从此以后,父死子继的制度成为了历代帝王不能改变的制度。

从传子的制度派生出嫡庶有别的制度。地位不传弟而传子,是为了平息纠纷。兄弟之间的亲情本来就比不上父子,而兄长的尊严又比不上父亲,所以兄弟之间经常不免发生争位的事情。特别是当所有的弟弟都传完之后,那么以后应该立谁为继位者呢?是立兄之子呢?还是立弟之子呢?从理论上说,自然应该立兄之子;但在事实上,被立的往往是弟之子。这就是商朝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的原因,而周朝传子的制度就死为了纠正此弊端而设立。然而要是在各个儿子中可以随便选一个而立,而该人有可以任意将地位传给他想传的人,那么纠纷一定会更多,反而不如商代的兄弟相传、按年龄即位的方法更有次序。所以有了传子之制度,那么嫡庶有别的制度也随之产生。

其具体做法,就是《吕氏春秋》中说的:太子死了,有同母弟就立同母弟,没有就立年长的。年龄相同立贤能的,德行相同就占卜。公羊学家的说法是:据周礼,嫡夫人没有生子的,立右妾(地位最高妾)的儿子;右妾无子,立左妾之子,左妾无子,则立嫡妻的侄、娣之子;嫡妻的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之子;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之子。商代崇尚质,强调亲亲,所以先立娣;周朝尚文,强调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之后死去,商代亲亲,先立弟,周代尊尊,先立孙。若有双胞胎,商代根据现实情况,立先生的,周代根据被即位者的本意,可以立后生的。(涛按:古贵族一娶九人,妻有左右媵,陪嫁者也,妻、媵皆有侄、娣,侄者兄之女,娣者弟之女,故九人。文质之说太繁,不具翻,先生后生之说,无资料,臆测之)。两种说法中,后一种更为详细周密,应该都是后代儒生扩充演绎的说法,在立法之初,未必能将情况的变化考虑的那么详细。但所谓的立子以贵(母亲地位)不以年龄,立后嗣以年龄不以德行的说法,正是传子制度的精髓。当时虽然未必有这种说法,但肯定是如此的用意。因为对社会而言,最大的利益莫过于安定,最大的灾害莫过于纷争。若根据天意(固有法则),就能安定,根据人意就会有纷争。一切以法则为标准,就没有纠纷会产生。所以从天子到诸侯传位的时候,继承统治地位方法中的立子和立嫡,后世用人根据个人的(身份)资格,都是根据天生的标准而不根据个人的意思,是为了求得安定,防止纷争。古人不知道将天下统治权公诸众人的名声比以天下为一家之私的名声好,传位于贤德之子的好处大于传位给嫡子,用人应该根据才能而不是个人的身份资格,但始终不用后一种方法取代前一种方法的原因,就是因为以主观标准为判断就容易发生纷争,这样弊端不可消除,人民没有休养生息的机会了。所以权衡利害关系,舍却害大的取其害轻的,才定了立子立嫡的制度,来利益于天下后世;而该制度实际上是周公确立的,是周人改制的最大成果,我们可以比较商代的制度,周一代的礼制,大抵都是由这个制度演化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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