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烦请各界法律人事不吝赐教!!!

各界法律朋友!我于09年3月至11月在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多次提出均未果,至09年12月因个人身体原因离职。离职时口头告知相关人员为... 各界法律朋友!我于09年3月至11月在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多次提出均未果,至09年12月因个人身体原因离职。离职时口头告知相关人员为我补交保险,也得到公司方面同意。
至2010年7月,在意外查询保险缴纳记录时发现原公司并未为我补交工作期间的保险,我于7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并立案,2010年8月26日开庭,但仲裁员强调劳动仲裁时效性为自立案日起向前顺延一年,即仲裁委员会只能支持我自09年7月23日至11月30日的主张,但不支持自09年3月至7月22日的主张。
有以下问题烦请各界法律朋友帮忙解答:
1、如果向法院申请诉讼,法院对时效性是如何界定的?能否支持我主张的自09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2、关于工作时间:我每周工作六天,想知道《北京市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对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3、关于加班费:假日或周末加班费得计算公式是什么?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还是工资总额计算(注:我的月打卡工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延时加班又该如何计算?
4、据我的实际情况可否警示我日后需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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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ndy66
2010-08-27 · TA获得超过22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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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讲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确实是一年。
但这给你一招,你应向法院提出你确实知道保险缴纳记录的日期证据,诉讼时效应该从你确实知道实情之日起算,即关于保险费用你有权利在2010年7月发现后一年内起诉。
当然如何取得证据得靠你自己。
jieling
2010-08-26 · TA获得超过296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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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这些是我摘抄的劳动法的章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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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奥
2010-09-09 · TA获得超过20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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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知你主张的自09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能得到支持,但要记得向法院说明。
第二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每月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
第三个问题: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你企业不是采用综合计时法,那平时加班就是百分之一百五十,星期六是百分之两百
如果你们公司采用的是综合计时法,则超过174小时的按百分之一百五十算
基数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不包括季度、年终奖等)
第四个问题:有空可以看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辈子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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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qiao1986
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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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双倍工资是工作一年内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你如果法官不乱来,你应该只能拿到09年4月到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前提是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不太清楚
第三加班我才从中央电视的法律节目上了解到,平时加班是150%,周末加班是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00%,
我就是才上诉到法院,结果被驳回了,正在上诉中级法院!我们这边法官些收了好处的,判得太离谱了!我已经对国家法律绝望了!我还是请了律师的,哎!根本没用!黑白完全不颠倒!我应该得到的没有得到,预料之外的居然被支持了!
不过还是请你注意,首先你要证据充足,像你说的与相关人员说要买保险的事,他们同意了,这个就不是重点,你在每个问题上千万要理清楚重点,这个保险不是你说买才买,你说不买就不买的,你要知道,这是国家法律规定,不是个人或单位意愿!他不买,就是违法了!并且,你的仲裁时效劳动局判的有问题!事情是09年12月结束的,你的仲裁申请是,争议更是10年7月才开始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然后你要把事实全部阐述清楚,为什么7月才去申请仲裁!那个原因就是你的正当理由!总之要他们补缴社保!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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