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咨询
刘某2006.11至2010.5一直就职于A公司,因个人原因于今年5月份离职。公司2009年下发的《提成管理方案》明确:每月发上个月提成的60%,余下的40%在年底根据总...
刘某2006.11至2010.5一直就职于A公司,因个人原因于今年5月份离职。公司2009年下发的《提成管理方案》明确:每月发上个月提成的60%,余下的40%在年底根据总公司指示决定是否发放、发多少。刘某今年7月份得知,A公司2009年所有40%的提成已经以“总经理基金”的名义下发到在职员工手中,而2009年之后离职(包含被动和主动离职的)的员工都没有发放,公司之前的惯例是此种情况下只要员工当月有没有发放完毕的提成,离职之后都给发的。近日,刘某找到A公司索要自己该得的那部分提成,A公司辩称:总公司有规定,所有离职员工2009年40%提成都不发放;几次索要无果之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其该得的提成。
如果刘某想胜诉的话需要准备哪些必需和充足的材料,他应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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