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集合论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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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概念至为重要。两个集x、y称作是等势若在x与y之间能建立一个一一对应。如果集合x与y等势,则记作x~y。由于AC任一集合x都可以良序化,故有序数α,使得α~x,把这种α中最小的那个序数定义作为集合x的基数,并记作│x│。这样定义的基数│x│仍然是一个集合;而每一集合x都有一个│x│作为x的数量大小的一个刻画;并且如果x~y,则│x│=│y│。
这样定义的基数是序数的一部分:即是不能与小于自己的序数等势的那些序数,也就是所谓初始序数。例如0,1,2,…,ω等都是初始序数,因而都是基数。而ω+1,ω+2,…,ω+ω等都不是初始序数,故都不是基数。所以紧接着基数0,1,2,…,ω的基数是ω1,它也记作堗1。
如果AC不成立,则可利用正则公理来定义任一集合x的基数,记作悯。悯为一集合:。 上述定义系D.S.斯科特于1955年给出的。
在60年代末期A.莱维还证明了在AC与正则公理都不成立的情况下,基数概念是不可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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