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和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假结汇的手段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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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普及法律知道,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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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某和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假结汇的手段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李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挪用公款罪重大立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怎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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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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