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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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内容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二轮车道是指由相关单位划设,用于非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通行的车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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