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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
目前,关于房东不退押金,暂无法律规定。
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应对:
租房押金是房东和租客进行协商,实行押一付三,即要押一个月的租金的形式来保护房东房屋设施无损毁的方法。在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房东应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租客。租房押金不退,租客可以找房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1、租房合同是维权的利器。为避免押金引起纠纷,一般租房合同中都会有押金条款
2、每次交房租收据的原件证明自己没有欠租,可以要回押金。这个一般给房东交房租时,银行转账留好票据,或者支付宝转账时都有留存记录,如果是给现金也要留有收据
3、列出所有的家具、电器状况清单。并通过照相的形式保存租房时的现状,证明自己并没有损毁房东的家具,要回押金;
4、和中介电话通话都录音保留证据。如果像小美那样连租房合同都被房东抢走了,那么给中介打个电话,引出自己已交房租和押金的情况,并录音留证;
5、房东再不退押金,打电话给12315和96315消协咨询投诉;
二、交押金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押金数额是否要限制。
一般说来,原债权利益大,作为担保的押金数额也相应增大,反之,原债权利益小,押金的数额也相应减少。二者是一种正比例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过大的押金数额,从而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因此,限制押金数额是公平原则的要求。至于限制的幅度多少为宜,即应占所担保债权的多大比例?定金依法是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的幅度更小,但由于押金与定金、违约金从功能上比较,后者有惩罚性,对于违约人而言,是一种额外付出;而押金却无惩罚性,有补偿性,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份内付出,仅是付出时间提前而已。因此,押金的数额应在所担保的债权之下,总债权的20%之上,才具担保价值。
第二、押金利息的归属。
押金交与债权人,其所有权就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移转于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当然也就取得所有权,故押金对于出押人而言是无所谓收取利息的。但对受押人即债权人来说,其收取的押金的数额越大,所获得的利息也就越多。为利益所驱动,受押人有本能地扩大收取押金数额的倾向。对出押人的保护,除对押金数额予以限制外,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合同,可用特别法的方式规定,押金所生利息,为出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押金返还请求权何时发生。
当合同关系终止,且无合同债务不履行情形的,出押人得请求退还押金。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押金。另外,对于超过法定限额的押金余额,无论何时,出押人有返还请求权,或者通知受押人予以抵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对押金优先受偿后的余额,出押人仍有返还请求权。当事人之间关于没收押金的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
第四、债权让与是否影响押金返还请求权。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由A而变成B时,出押人能否向新的债权人请求返还押金呢?笔者认为,押金系债权的担保,债权让与时,押金也当然移转于新债权人或已经从买价中扣除,这是债权让与的一项必要条款或负担。至于实际是否移转于新债权人B或从买价中扣除,这是原债权人A与新债权人B之间的内部关系。新债权人B以押金实际上没有移转于他来对抗出押人的退还请求权,是不能成立的。因此,除非债务人同意或者三方另有特别约定,新债权人B必须承受返还押金的义务。
目前,关于房东不退押金,暂无法律规定。
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应对:
租房押金是房东和租客进行协商,实行押一付三,即要押一个月的租金的形式来保护房东房屋设施无损毁的方法。在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房东应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租客。租房押金不退,租客可以找房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1、租房合同是维权的利器。为避免押金引起纠纷,一般租房合同中都会有押金条款
2、每次交房租收据的原件证明自己没有欠租,可以要回押金。这个一般给房东交房租时,银行转账留好票据,或者支付宝转账时都有留存记录,如果是给现金也要留有收据
3、列出所有的家具、电器状况清单。并通过照相的形式保存租房时的现状,证明自己并没有损毁房东的家具,要回押金;
4、和中介电话通话都录音保留证据。如果像小美那样连租房合同都被房东抢走了,那么给中介打个电话,引出自己已交房租和押金的情况,并录音留证;
5、房东再不退押金,打电话给12315和96315消协咨询投诉;
二、交押金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押金数额是否要限制。
一般说来,原债权利益大,作为担保的押金数额也相应增大,反之,原债权利益小,押金的数额也相应减少。二者是一种正比例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过大的押金数额,从而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因此,限制押金数额是公平原则的要求。至于限制的幅度多少为宜,即应占所担保债权的多大比例?定金依法是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的幅度更小,但由于押金与定金、违约金从功能上比较,后者有惩罚性,对于违约人而言,是一种额外付出;而押金却无惩罚性,有补偿性,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份内付出,仅是付出时间提前而已。因此,押金的数额应在所担保的债权之下,总债权的20%之上,才具担保价值。
第二、押金利息的归属。
押金交与债权人,其所有权就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移转于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当然也就取得所有权,故押金对于出押人而言是无所谓收取利息的。但对受押人即债权人来说,其收取的押金的数额越大,所获得的利息也就越多。为利益所驱动,受押人有本能地扩大收取押金数额的倾向。对出押人的保护,除对押金数额予以限制外,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合同,可用特别法的方式规定,押金所生利息,为出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押金返还请求权何时发生。
当合同关系终止,且无合同债务不履行情形的,出押人得请求退还押金。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押金。另外,对于超过法定限额的押金余额,无论何时,出押人有返还请求权,或者通知受押人予以抵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对押金优先受偿后的余额,出押人仍有返还请求权。当事人之间关于没收押金的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
第四、债权让与是否影响押金返还请求权。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由A而变成B时,出押人能否向新的债权人请求返还押金呢?笔者认为,押金系债权的担保,债权让与时,押金也当然移转于新债权人或已经从买价中扣除,这是债权让与的一项必要条款或负担。至于实际是否移转于新债权人B或从买价中扣除,这是原债权人A与新债权人B之间的内部关系。新债权人B以押金实际上没有移转于他来对抗出押人的退还请求权,是不能成立的。因此,除非债务人同意或者三方另有特别约定,新债权人B必须承受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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