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就业方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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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 TA获得超过76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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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有关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重大指导原则。

  1980年8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劳动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重申了上述就业方针。其具体内容是:

  (1)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即劳动部门通过下设的职业介绍所或授权劳动服务公司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成就业。它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就业,劳动部门只当“红娘”而不包办代替。介绍就业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人员,即城镇非农业户口,在一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的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待业职工和其他待业人员。介绍的用人单位主要是国营和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介绍就业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均已建立了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机构,许多城市建立了职业介绍所。还有许多地区和城市通过劳务市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进行引导和管理,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筹调剂安排。

  (2)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即在自愿的基础上,先把劳动者组织起来筹集一定资金举办集体经济,开发社会所需要的生产服务事业,并通过劳动积累,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生产经营和生活条件。

  (3)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含意包括二方面:一是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解决就业问题;二是劳动者自行联系单位,经过用人单位考察录用就业。作为就业政策,这里主要是指前一层意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指出:“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自谋职业的渠道”。我国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地位,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对个体经济的肯定也是对个体劳动者的肯定。目前,从事个体经济的人越来越多,已成为城镇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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