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0

1、2010年6月13日,A市市民王某从一家大型超市购得某食品厂生产的海产品,回家食用后,引起头疼和呕吐,经附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王某便将该超市与生产该食品的食品厂一并... 1、2010年6月13日,A市市民王某从一家大型超市购得某食品厂生产的海产品,回家食用后,引起头疼和呕吐,经附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王某便将该超市与生产该食品的食品厂一并投诉至静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证实该超市所销售的此种海产品质量不合格,于是联合对超市与食品厂做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 对超市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对食品厂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食品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食品厂不服。于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食品厂应以何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为什么?
(2) 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3) 复议机关受理此案后,被害人王某在该案中处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4)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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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jiea2b
2014-06-14 · TA获得超过11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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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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