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997年10月30日,某市的镇实业总公司,合作养老保险基金会向镇政府提交一份“关于一次性结算职工养老金的报告”。该报告认为现行的《镇合作养老保险条例》已不适用于转制企业... 1997年10月30日,某市的镇实业总公司,合作养老保险基金会向镇政府提交一份“关于一次性结算职工养老金的报告”。该报告认为现行的《镇合作养老保险条例》已不适用于转制企业,故建议对职工养老金做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算养老金的范围包括参加镇合作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及在职在册的全体职工。支付的标准:农村职工按每一年工龄支付150元的标准结算;居民职工按每一年工龄支付165元的标准结算;土地职工按每一年工龄支付180元的标准支付;大集体职工由原企业,根据工龄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结算由原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职工以后的养老保险由经营者按镇政府颁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负责办理,与集体脱钩。同日,镇政府下达了《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镇实业总公司,镇合作养老保险基金会关于一次性结算职工养老保险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此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并积极搞好结算工作”。
由于养老金一次性结算直接损害了镇相关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职工的经济权益,引起退休职工们的强烈不满。镇退休工人A,B于1999年12月9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通知》。某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3日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000年1月10日,A,B两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

问题:作为原告方该如何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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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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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8-19 · 游戏我都懂点儿,问我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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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的错误"不予受理决定"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所明确规定的,设置该条的目的在于排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以免复议机关事事复议,不堪重负。《行政复议法》第6条、7条、8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该法第7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本案中某市政府在《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却认为《通知》是抽象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种断章取义,任意曲解法律条文的行为,不知是法律知识的缺乏,还是恶意的误解。本案中无论将《通知》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均不能绝对的得出其非属行政复议范围的结论,某市政府这种武断的复议决定是不足取的,也是违法的

参考资料: http://www.publaw.org/xzfyj/xzfyj_xzfal/200608/t20060812_82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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