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答案
1998年下半年,按照中国银行总行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中行先分行将于1999年初并入中行陕西分行。1998年12月初,中行西安分行会计处负责人向行长张科恩建议,将该行国库...
1998年下半年,按照中国银行总行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中行先分行将于1999年初并入中行陕西分行。1998年12月初,中行西安分行会计处负责人向行长张科恩建议,将该行国库券投资账上一笔即将到期的国库券219万元按原值卖给职工办福利事业,张科恩就此事召集该行领导研究,并拍板决定将这219万元的国库券按照原值非法卖给内部职工,致使91万元国有资产损失。为了防止上级例行检查时暴漏,又指示会计处将这笔国库券的账务作了虚假处理。
试分析,张科恩上述行为是否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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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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