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回答
2017-05-2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凡是具有法医临床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并不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凡是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所做的伤残鉴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经人民法院同意之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并不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凡是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所做的伤残鉴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经人民法院同意之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9798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贵阳山水情深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西安夜猫子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