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的问题
我的情况是这样,2008年进这家公司,09年因为经济危机公司打算不跟我续约,但由于我怀孕了,所以公司跟我签定了合同补充协议,大概内容是:打算不跟我续约,但由于我怀孕,根据...
我的情况是这样,2008年进这家公司,09年因为经济危机公司打算不跟我续约,但由于我怀孕了,所以公司跟我签定了合同补充协议,大概内容是:打算不跟我续约,但由于我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将我的合同延期到哺乳期结束,到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
我想问问熟悉劳动法的朋友,最好是这方面的律师:
现在我的宝宝快10个月了,还有两个月哺乳期就结束。公司没有对我有任何表态。我现在也不想在这家公司干了,但我想如果我坚持到哺乳期结束时,公司不与我续约,是否应予以我赔偿?或者那时如果公司表示要与我续约(但是我不想在公司待了),而我可否依据协议中最后一句“到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为由,证明公司是决定不与我续约的,而要求公司予以我赔偿呢?
简单点,公司曾经要开除我,我心理上过不去这一关,已经不想在这家公司待了,但希望在离开公司时能得到赔偿,怎样做是最好的。
还望高手指教。答案明确并合法的我会另外再加财富悬赏50分。谢谢! 展开
我想问问熟悉劳动法的朋友,最好是这方面的律师:
现在我的宝宝快10个月了,还有两个月哺乳期就结束。公司没有对我有任何表态。我现在也不想在这家公司干了,但我想如果我坚持到哺乳期结束时,公司不与我续约,是否应予以我赔偿?或者那时如果公司表示要与我续约(但是我不想在公司待了),而我可否依据协议中最后一句“到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为由,证明公司是决定不与我续约的,而要求公司予以我赔偿呢?
简单点,公司曾经要开除我,我心理上过不去这一关,已经不想在这家公司待了,但希望在离开公司时能得到赔偿,怎样做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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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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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协议中最后一句“到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为由,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时间一到公司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提高劳动报酬而员工不愿续约或员工自己不打算与公司续约的,企业是不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企业提出到合同合约期到后不与员工续订的就得由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即给员工支持经济补偿镏金,补偿金按每工作一年支持一个月的给予员工。因为你当时在女员工“三期”当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雇员工的,所以与你签订以上那上协议,即告诉你到你三期后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企业已提前给予了一个月的通知,到时企业再与你解除关系时不用再给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补偿金按劳动法规定还是必须要给你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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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是女职工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从你叙述的来看,公司的做法还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的。
A。如果等你哺乳期结束以后,公司不和你续约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不是赔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B。如果等你哺乳期满后,公司要和你续约的,那么这个时候你要特别注意了,因为同样根据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仔细研读一下),但企业提出续约,而劳动者不续约的,那么劳动者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的,除非企业降低原来的工资待遇。
针对你已经不想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的想法,我认为最稳妥的方式是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从你叙述的来看,公司的做法还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的。
A。如果等你哺乳期结束以后,公司不和你续约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不是赔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B。如果等你哺乳期满后,公司要和你续约的,那么这个时候你要特别注意了,因为同样根据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仔细研读一下),但企业提出续约,而劳动者不续约的,那么劳动者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的,除非企业降低原来的工资待遇。
针对你已经不想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的想法,我认为最稳妥的方式是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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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说。
你的问题没有表述清楚。
第一个问题,你之前的那个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到期了,后面因为你怀孕了,才有的后面的说法,你很难获得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将我的合同延期到哺乳期结束,到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
如果这段话是在你合同后面以书面形式写明,同时你也签字生效了,那么,你的合同就和你正常签的到什么时间结束的合同一样,属于合同到期,双方协商节约。
如果之前的合同没有到期,那么你就可以正常起诉赔偿了。
你的问题没有表述清楚。
第一个问题,你之前的那个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到期了,后面因为你怀孕了,才有的后面的说法,你很难获得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将我的合同延期到哺乳期结束,到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
如果这段话是在你合同后面以书面形式写明,同时你也签字生效了,那么,你的合同就和你正常签的到什么时间结束的合同一样,属于合同到期,双方协商节约。
如果之前的合同没有到期,那么你就可以正常起诉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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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补偿金
可以根据“到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为由 要求补偿金
按补充协议做就可以了
可以根据“到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另行通知”为由 要求补偿金
按补充协议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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