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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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1、《民诉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的,按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顺序清偿】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按照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按比例清偿】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大萌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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