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单位试用期六个月,合理吗?
先说说为什么会有6个月的试用期:
1、可以更充分地进行试用期评估。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最长可以设定6个月的试用期。为了更充分的在试用期评估员工是否胜任,是否适合公司文化,公司会选择在合法的条件下尽量放长试用期。
2、减少不适岗淘汰的成本。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所以,为规避员工不适岗造成的解聘风险和成本,公司会放长试用期。
再聊聊从试用期设置的哪些情况,来判断公司是否管理规范。
1、异常的放长试用期:一般6个月的试用期会较多的在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管理岗位、销售类岗位,相对的不需要太长时间进行评估的岗位如果也设计成6个月,公司可能会有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
2、试用期工资标准:通常较为正规的公司,如果设置了6个月的试用期,为了不给招聘造成太大的影响,会将试用期工资设置成与转正工资一样。如果6个月试用期,且还按80%发放,那公司多数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如果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公司还涉及到违反劳动法。
3、试用期其他待遇:有些公司会把社保、公积金及其他一些福利待遇与员工转正挂钩,即试用期不享受,这样的做法不规范,也有可能涉及违反劳动法。
4、重复试用期:以前接触过很多案例是关于重复试用期的,比如:本来约定了2个月试用期,结果试用期到了还有延长试用期的;或者已经过了试用期,因要调到到其他岗位,又设置试用期的,以上做法一方面说明公司管理不成熟,另一方面也违反劳动法。
5、不该约定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有三种典型的情况公司是不可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第一,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少于三个月;第二,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任务结束了劳动合同就终止了;第三,签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像很多兼职。如果是以上三种情况,公司还要与员工约定试用期,那么不仅是不靠谱,可涉及违反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