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要与儿子断绝关系,用什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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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能与子女断绝关系的,即使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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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怎样的事由,让您想出这么一辙……也许您现在还能独立养活自己,可您是否考虑到,人的年龄是扛不过岁月的侵扰的,早晚都会老的,可老人最大的一个悲哀,就是自己的孩子无法在身边陪伴,或因孩子的工作,或因孩子的身不由己等等……
总之,老有所养,老有所陪,才是人生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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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觉得有什么问题去解决就好,复制关系最好不要搞得那么复杂断绝关系也不能够断绝血溶于水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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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和儿子断绝关系,这是一定儿子把父亲气到一定程度了,一般的情况下,父亲还是爱儿子的轻易,他不会和儿子断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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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血缘关系,无法断绝。在法律上,亲生父子是不能断绝关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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